飄天文學 > 請個律師打官司 > 第三十四章初審周旺旺
  到了十一月,臨海縣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林子慶提起的對周旺旺的刑事自訴案。徐玉萍請了征文縣當地的一個普通律師作為其子的辯護人。

  林子慶因身體原因未能到庭,授權阿蠻全權代理其參加庭審。林強作為證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旺旺顯得有些緊張不安。法庭準備工作結束以后,審判長董興才單刀直入地發問:“自訴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子慶指控被告人周旺旺犯故意傷害罪。請被告人答辯?”

  “鑒于我的當事人精神不是很正常。我代為答辯如下,我的當事人周旺旺,并沒有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對方的指控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答辯意見。

  審判長:請自訴人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舉證?

  阿蠻:1、公安機關的審訊筆錄一組三份。

  2、病例及醫藥費發票一組。

  3、證人林強證詞一份。

  另外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證人林強出庭作證。

  審判長:請被告人及辯護人質證述證據進行質證?

  辯護人(被告人律師):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異議(異議,法庭用語,即不同意見)。但縱觀全部詢問筆錄,我方當事人并沒有認可故意傷害的事實。

  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方當時認為是過失所致。其當時是為了用棍砸滅林子慶引燃的火,不小心才打到了林子慶。

  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證人系自訴人的兒子,關系親密,其證詞不具有可信性。且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接受案件各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質詢。

  審判長:傳證人林強出庭。

  隨著審判長的一聲令下,兩名法警將林強帶入了法庭。林強進入法庭后,法警示意他坐在證人席上。

  當審判長詢問他作證內容的時候,林強將他那天在山上目擊周旺旺的打人過程又陳述了一遍。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問題向證人發問?

  辯護人:有,證人你當天看到你所說的情況時距離自訴人林子慶有多遠?

  林強:二十米左右。周的右手上還有我用石頭砸擊形成的傷疤,如果不是我那一石頭砸過去,他那一棍肯定就會砸在我父親的頭上。

  審判長:自訴人有無問題向證人發問?

  阿蠻:沒有。審判長,我請求向被告人發問一個問題。

  審判長:可以,請發問。

  阿蠻:請被告人出示自己右手腕部的傷疤并當庭向法官解釋傷疤形成的原因。

  辯護人:我的當事人是從小不注意被火灼燒形成的傷疤。

  審判長:請被告人如實陳述,否則本庭將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對被告人右手腕部傷疤的成因進行鑒定。如被告人沒有如實陳述,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周旺旺,你親自向本庭陳述一下。

  周旺旺:我是從小被跌傷的。

  審判長:鑒于被告人前后陳述矛盾。有可能涉嫌犯罪。本庭將報請院長決定是否批準對被告人周旺旺刑事拘留。休庭半小時。請法警看管好被告人周旺旺。其余訴訟參與人可以休息。

  半個小時之后,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又回到了法庭。

  審判長:報經我院院長批準,對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周旺旺刑事拘留。

  另外,本庭依職權決定對周旺旺右手腕部傷疤成因啟動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程序。

  休庭。

  兩位法警聽到審判長的決定后,立即向被告人周旺旺出示了拘留證,將手銬戴到了周旺旺的手上:“經臨海縣人民法院決定,現對你實施刑事拘留。拘留地點為臨海縣看守所。拘留時間為四日。請你在拘留決定書上簽字。”

  徐玉萍看到兒子簽完字后,被兩名法警押上了警車,駛離了法庭,立馬嚎啕大哭了起來:“大孫子,你這不是要了我的命嗎?”

  “小姨奶,我們這也是沒辦法的事,這就叫人心如鐵,國法如爐啊。你還是多教育教育你的兒子,遵守國法吧。”阿蠻說。

  我們剛走出法庭,就被幾位記者圍了起來:

  “我是臨海日報記者,李律師,你的發問,直接揭示了本案的謎底,有人稱贊你為乾坤大問的專家。你感覺如何?”

  “我云濱日報記者。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呢?法庭會如何判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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