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請個律師打官司 > 第三百六十章孫江訴孫海等遺產糾紛案一審
  二00六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孫江訴孫海、孫榮遺產繼承糾紛一案在臨海縣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

  “請被告孫海發表答辯意見。”獨任審判員郭亞萍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后道。

  “原告所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房產經過濱江星河律師事務所見證,被繼承人齊大紅已將上述房產遺囑給了孫海,與原告人無關。”何志作為孫海的代理律師答辯道。因為這個案子的見證律師就是何志,所以阿蠻建議孫榮讓何志代理更為了解情況,明確責任。

  “我母親齊大紅,在感覺自己快要不行的時候,要我和我丈夫馬小超為她找個律師。說要律師為她做個見證,在她死后房產都留給孫海。我丈夫于是就找到何志律師。何律師收了我們一萬塊錢,就到我的母親齊大紅面前了解了情況。了解情況后就回去了。第二天就將兩份材料交到我們手里。一份是遺囑,另一份是遺囑見證書。并讓我母親在遺囑這份文件的下面簽上名字,但當時我的母親手無法握筆,已經不能簽字了。我就打電話給何律師,何律師說實在不行的話,就叫我們代我母親寫上名字,讓我母親在名字上捺個手印。我母親既然將房子親口遺囑給孫海,就是我的小弟弟。我大弟孫江又來要房子,我感覺沒有道理。”孫榮較為詳細的把遺囑見證的過程說了一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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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有什么證據向法庭提供嗎?”郭亞萍問。

  “我們向法庭提供遺囑一份和律師見證書一份。證明案涉房產已經由齊大紅通過遺囑的形式留給了被告孫海。”何志邊說邊將兩份文件遞給了郭亞萍。

  “請原告質證?”郭亞萍略略地翻了一下兩份證據,然后遞給了原告的代理律師王大發。

  “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都有異議。從形式上看,立遺囑人欄內的簽名并不是齊大紅本人所簽。而是由馬小超代簽。雖然上面的手印是齊大紅的。但這并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從內容上看也不是齊大紅當面講述,律師當面記錄的。而是律師根據自己的記憶獨自整理而成。他整理成的這個內容是否是齊大紅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而知。”王大發質證道。

  “原被告雙方對被繼承遺產的價值數額能否達成一致?”郭亞萍問。

  “原告起訴按六百萬計算,有些偏高。我們認為至多能值四百五十萬。”何志道。

  “原告什么意見?”郭庭長又把目光移到了原告代理律師王大發的身上。

  “我們同意本次可分割遺產總額為四百五十萬。可以按四百五十萬分割。”王大發點了點頭,沒有再說更多的話。

  ……

  因為周浩預約今天見阿蠻,阿蠻今天又有事情出發了,所以阿蠻就安排小劉在主任辦公室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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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請問李主任呢?”看守所長周浩上來和小劉打了個招呼。

  “哎呀,周大隊長,不好意思,師父今天去開庭了,讓我在這兒接待你。我叫劉大全。”劉大全連忙將周浩迎進辦公室,搬了張椅子讓他坐下。

  周浩從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支紙煙向小劉遞了過來。

  “謝謝,謝謝,我不會抽。”小劉邊謝絕了周所長的敬煙邊為周所長倒了一杯水:“周所,不要客氣,有什么話就直說吧。”

  “還沒學會?小伙子,你要是發揚考律師的精神,早學會了。”周浩收回了煙,叼在嘴上,點上了火。然后向小劉笑了笑,接著說:“六年前,我在縣城買了一套房子。我的侄子周舒寧孩子上小學。讓我把房子登記到他的名下。以便于他的孩子上最好的小學——臨海縣實驗小學。我就同意了。但現在孩子已經小學畢業了。他的房子仍然不過戶到我的名下。頭幾天我找他商量這個事。他不僅不睬我,還說了很多難聽的話。我現在找到你想把房子要回來,你看咋整呢?”周浩開門見山的說出了他的來由。

  “解決問題只有兩個辦法。要么協商解決,要么起訴解決,別的沒有辦法。既然你現在無法協商了,那就只能起訴了。”小劉為自己也倒了杯水,喝了口水笑瞇瞇的望著周浩說。

  “那這種官司好不好打呢?”周浩猛吸了兩口煙,吐出口中的煙霧,然后試探著問道。

  “那就要看你的訴訟請求和相關的證據了。打官司這件事一靠有理,二靠證據。”小劉應道。

  “劉律師,那就麻煩你給李主任說一聲,這個官司就麻煩你師徒倆給我辦一辦。將來官司打贏了,我一定好好的感謝你們。”周所長滿臉誠懇的說。

  “好的,你放心,我一定和師父好好說一說。另外你回去把證據好好準備準備。只有充分的做好準備,官司贏的可能性才能夠大。”小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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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孫海是否有相應的錄音或律師談話筆錄以佐證你母親遺囑的內容?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母親當時手不能握筆?”獨任審判員郭亞萍又問。

  “暫時沒有。”阿蠻應道。

  “被告孫榮是否有上述證據?”郭庭長把目光又移到了孫榮的身上。

  “當時何律師沒有錄音,也沒有搞什么談話筆錄。他說這樣就行。”孫榮道。

  “那你們可否商量一下,如果本院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該房屋歸誰?”郭亞萍接著發問。

  “我不要房屋,我要錢。”孫江毫不猶豫的說。

  “我們要房屋吧。”阿蠻道。

  “如果遺囑真的無效,沒有辦法,我也只能要錢了。”孫榮顯得無可奈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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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被告目前現有證據不符合時空相一致的原則,不能證明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立的遺囑也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此判決如下:

  一,原告孫江分得一百五十萬元。孫海應予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孫江支付。

  二,被告孫榮分得一百五十萬元,孫海應予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孫榮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云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

  庭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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